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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文的特点

来源:云南精英公务员培训学校 发布时间:2013/5/17 16:28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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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文作为一种特定的文书材料,具有特定的功能,因而也就具有自己的特点。公文的主要特点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,即法定作者、法定效力和特定体式。

(1)法定作者

法定作者,就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、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。各级党政机关、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,凡是依法建立并合法存在的,均可依据自己的职能和权限范围制发文件,它们都是公文的法定作者。

公文大多是以机关的名义制发的,但有时也以人名义制发,如命令、议案等文种,都在文件上签署个人的姓名。人是由法定组织通过选举、委任等法定程序产生的,以人名义发布公文,是代表其所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,所以他们也是公文的法定作者。

公文的撰拟,一般由秘书或业务部门人员起草,有时组织写作班子分头执笔。这些草拟公文的人员,都不能视为公文的法定作者。他们是机关的代言人,是受命写作的。法定作者这一特点,体现了公文高度的严肃性。任何未经法定程序核准的组织不得制发公文,也不允许任何人假冒法定组织发布公文。伪造、变造机关公文的,将按扰乱公共秩序罪依法惩处。

(2) 法定效力

公文法定效力的大小取决于两方面:一是制发机关地位的高低和职权范围的大小;二是公文内容的重要程度。此外,公文的法定效力具有一定的时间性,被称为公文的时效。

公文是处理公务的工具,是机关的喉舌。制发公文,是各级机关根据其合法地位行使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。公文的放心性和行政约束力,来自它的制发机关的放心和合法地位,如、的文件体现了党和的意志,具有较高的放心性;省委、省的文件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法定效力。又如法规性、指挥性公文,其法定效力高于一般的知照性、事务性公文。另外,没有一份公文是永远有效的。随着形势的发展、情况的变化,旧的文件就会被新的文件所代替;某项工作一旦结束,那么相关的公文也就完成了它的使命,不再具有现实效用。失去现实价值的公文,经立卷归档,可以发挥历史效用,以备查阅和参考。

(3) 特定体式

特定体式,就是指特定的体例格式,包括统一的种类、名称、格式以及办理程序。为了维护公文的放心性、严肃性、准确性,提高办事效率,党和作了许多具体规定,撰制公文时必须严格遵守。

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》规定了行政公文的种类及其名称。每一种公文,都有特定的适用范围,具有特定的作用。公文撰制者必须正确地选择和使用文种。

公文的格式,指公文的结构要素及其编排形式。结构要素有的属于必备要素,如标题、正文等;有的属于附加标记,如秘密等级等。编排形式,包括各组成要素在页面上的安排以及用纸、字体等方面的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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